我单位拟对
律师服务采购项目
进行采购,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现将需求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意见建议,防止出现倾向性、排他性内容。
一、项目名称:
律师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详见技术参数、要求
三、技术参数、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日常法律服务
1.协助草拟、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法律咨询意见等法律文书;
2.内部制度合规性审核(如患者隐私保护、病历管理、医疗相关制度);
3.法律咨询与培训(法律法规、医患沟通、医疗纠纷、以案释法);
4.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2.参与医院医疗纠纷讨论与决策;
3.参与处理涉及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疑难医疗纠纷;
4.医院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支持。
(三)涉诉案件服务
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建工合同纠纷等纠纷事项的诉讼、调解、复议、听证、鉴定、执行以及上述纠纷外的非诉讼业务等活动。
★(四)律师事务所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执业许可证已经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
2.供应商总部不在郑州市区的律师事务所,需在郑州市区设有分支机构,且项目成员需为郑州分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
(五)律师条件
★1.供应商拟派团队负责人需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验的律师,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投标单位具有近2年以上连续社保缴纳记录;
▲ 2.涉及医疗纠纷案件,供应商应指派业务能力强、有代理医疗纠纷有关法律事务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指派律师有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业绩;
3.供应商指派的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全程参与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建工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庭前取证、诉前案情讨论、开庭、鉴定、调解及其他沟通协调工作;
4.供应商拟派的律师和服务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并提供相应承诺函。
★二、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鉴于司法诉讼等法律事务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连续性,该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对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到要求的,则经采购人确认,可续签一年合同;若未达到要求,则合同终止并书面告知。
服务地点:河南省某医院(郑州和焦作2个院区)。
服务方式:为某医院提供法律服务。
付款方式:年顾问费分两次支付,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一半年顾问费,另一半到年合同期满后支付;单个司法诉讼项目律师服务费待单个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支付。
售后服务:供应商应指派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担任我院的责任律师,确保可随时电话联系。需要到现场提供服务的一般郑州2小时内到场,焦作4小时内到场。
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对采购单位提供的人员、地址、采购情况等信息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将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采购单位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价要求:1.采购方每年支付不超过5万元作为顾问费(包含日常和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单个司法诉讼项目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2.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指引》(豫律协[2022]9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21日起,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可在遵循公正公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协商收费,且收费金额不得超出律所在律协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目前市场行情,具体收费可采取以下方式: (1)常规案件。每起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不超过6000元;诉讼标的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超出1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5%标准收费;诉讼标的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超出5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2%标准收费;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1%标准收费。最终收费金额每起5万元封顶;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撤诉、医院作为第三人的常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二审或再审案件以二审或再审涉及的金额作为诉讼标的,按本文第五项,第2款,第(1)条约定计费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案件代理费; (3)涉及同一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再区分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案件代理费定额为不超过3000元/例包干; (4)医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不再向供应商支付律师代理费; (5)涉及同一被告医院追缴医疗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再区分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程序,具体如下:标的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案件代理费定额为不超过1000元/例包干;标的额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案件代理费定额为不超过2000元/例包干;标的额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定额为不超过3000元/例包干。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本文第五项,第2款,第(1)条约定计费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案件代理费。
其他:有客观证据证明供应商存在不尽心、不尽职、不尽责行为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给予经济扣罚或单方解除合同等,同时要求供应商等价赔偿。
四、公示时间:
2026年05月22日
–
2026年05月28日
五、反馈渠道
公示期内,潜在供应商如有反馈意见,将反馈意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经专人或邮箱(02@cgglk.com)送达采购机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采购机构及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战老师
办公电话:0371-81653109
移动电话:17630188068
传真:/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监督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徐老师
办公电话:0371-81653835
移动电话:18697326930
2026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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