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涵盖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A座38层企业品牌墙采购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包含用于38楼现有LOGO展示墙的设计和材料内容,包括墙面结构部分的设计、制作、安装以及拆卸等工作。
本项目涵盖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A座38层企业品牌墙采购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包含用于38楼现有LOGO展示墙的设计和材料内容,包括墙面结构部分的设计、制作、安装以及拆卸等工作。
资格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登记的机构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团体《法人证书》或事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须提供独立法人单位(如总公司、总校、总院、总所、总会等)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且同一家独立法人单位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授权一家参与投标)。(以上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五)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六)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七)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 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八)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提供供应商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如供应商存在未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九)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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