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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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构登记注册,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年检合格的执业许可证书扫描件;2、本项目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总所或分所投标,但不接受同一律所的总所与分所同时参与投标,不接受同一律所的不同分所同时参与投标。如同一律所的总所与分所同时参与投标,则只接受总所投标,分所作投标无效处理;如同一律所的不同分所同时参与投标,则所有分所均作投标无效处理;分所投标的,须提供总所出具给分所的授权书,并提供总所出具的愿意为其投标行为及其履约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3、投标人近三年内未受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司法行政部出具的投标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及律师协会出具的投标人未受到行业处分的证明;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分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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